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1-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大党组字〔2011〕 44号
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现将《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11年10月30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各二级单位。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教职工和优秀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章学习小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其他形式的活动,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生产第一线,尤其要放在高知识群体、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以及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和学生班级。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应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是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二是思想觉悟是否高;三是政治品质是否好;四是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交到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转到其新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共青团员的,还须由团组织推荐),经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则为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即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二级党组织要经常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分期分批选送到学校党校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产党宣言》等文件,以及围绕这些文件开展的专题讲座,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后经测试不合格而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前,二级党组织要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预审时,党支部需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方面的情况、支部考察情况及支部讨论意见);
7.群众座谈记录;
8.党校培训结业证;
9.学生的学习成绩单;
10.团支部推优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应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3.党支部的名称、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和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十六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的情况在其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5-7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组织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调查。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但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二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十八条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要将党组织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决议中除写明表决情况外,还应注明该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二级党组织审批后,将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审批”印章和校党委印章及党委书记印章,并及时通知报批的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将批准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申请人,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九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工作或学习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按照党章规定举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也可以支部为单位负责组织。由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毕业生中的新党员,必须在离校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按宣誓程序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为: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誓词见党章第六条规定);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二条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半年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二级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预备党员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左右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党委或授权审批预备党员的二级党组织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及时归入本人的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学生党员档案材料归档的范围是: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自传、函调(外调)材料、政审报告、团组织推优意见表、党校培训结业证、《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以及其他需存档的材料。教职工党员的归档材料是:入党申请书、自传、函调(外调)材料、政审报告、党校培训结业证、《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以及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干事、兼职组织员、班导师、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湘发《2006》3号文件)规定,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大党组字〔20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