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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的暂行办法

中大党组字[2003]2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群众监督,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公示对象,是经所在支部讨论提名和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拟发展对象;经党支部讨论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内容。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班级),以及申请入党时间或转正时间、支部讨论时间、入党介绍人、举报电话(包括校党委组织部电话8836142)或电子邮箱等。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与方式。一般是公示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对学生还应在学生宿舍,以书面方式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

第五条 公示时间。张榜公示时间为7天。

第六条 公示期间,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向校党委组织部或公示对象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织)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设立意见箱,指定专人爱理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所反映的意见。

第七条 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根据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和不足。对经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党组织也要与他们谈心,做好引导教育工作,使其摆思想包袱,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九条 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反映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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